一、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国家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明确规定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权能是一致的。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和第44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